(2016)浙1002执274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台州兴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崔华平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台州兴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崔华平,潘卫青,崔以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02执274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台州兴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东海大道432-434号,组织机构代码:77193937-4。法定代表人:颜昶昶。被执行人崔华平,男,1978年10月13日出生,住浙江省临海市。被执行人潘卫青,男,1980年5月29日出生,住浙江省临海市。被执行人崔以伟,男,1977年9月11日出生,住浙江省临海市。申请执行人台州兴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崔华平、潘卫青、崔以伟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07月26日作出的(2015)台椒商初字第04079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崔华平、潘卫青、崔以伟支付代偿款118519.81元、案件受理费2796元、公告费5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崔华平所有的浙J×××××号中华牌小型汽车一辆,该车目前下落不明。本院通过有关金融机构、工商部门、房管部门及车管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崔华平、潘卫青、崔以伟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台州兴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以被执行人崔华平所有的车辆下落不明,各被执行人目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为由,于2016年10月28日申请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崔华平所有的车辆下落不明,各被执行人目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为由,申请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6)浙1002执274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叶再军代理审判员 江 敏代理审判员 项旭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郭健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