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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6刑初25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李贵强李甲、程毅蒙程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贵强李甲,程毅蒙程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6刑初2578号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贵强李甲(自报),男,1994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在空调厂工作,户籍地广东省清远市连州市。因本案于2016年4月28日被羁押,2016年4月29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5月31日被逮捕。被告人程毅蒙程某某(自报),男,1994年5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在消毒公司工作,户籍地四川省乐山市井研县。因本案于2016年4月28日被羁押,2016年4月29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5月31日被逮捕。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公诉局刑诉(2016)26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贵强李甲、程毅蒙程某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姜晓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贵强李甲、程毅蒙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6年4月,被告人李贵强李甲伙同被告人程毅蒙程某某商议后在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多次盗窃,具体如下:1、2016年4月20日2时许,李贵强李甲伙同程毅蒙程某某去到顺德区北滘镇高村君汇上品停车场,由程毅蒙程某某看风,李贵强李甲动手盗窃了一辆黑色女装助力车。2、2016年4月22日凌晨,李贵强李甲伙同程毅蒙程某某去到顺德区北滘镇丽的花园百鸣桌球室门口附近,由程毅蒙程某某看风,李贵强李甲动手盗窃一辆红色男装摩托车。3、2016年4月25日凌晨,李贵强李甲伙同程毅蒙程某某去到顺德区北滘镇高村君汇上品停车场,由程毅蒙程某某看风,李贵强李甲动手盗窃一辆粉红色的电动车。2016年4月28日,民警根据线索在北滘镇西海大道38号出租屋抓获李贵强李甲,后民警根据李贵强李甲交代,在北滘镇桃村绿道新街巷8号310号房内抓获程毅蒙程某某。公诉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抓获经过;被告人李贵强李甲、程毅蒙程某某的供述及辨认、指认笔录;被害人李某乙乙1、李某乙乙2、段某的陈述及指认笔录;证人杨某的证言及辨认、指认笔录;证人郭某的证言及指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搜查笔录及扣押、发还清单;委托鉴定材料及鉴定意见通知书;视听资料。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李贵强李甲、程毅蒙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贵强李甲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具有立功表现,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李贵强李甲、程毅蒙程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证据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除第3宗盗窃作案时间为2016年4月24日凌晨外,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贵强李甲、程毅蒙程某某犯盗窃罪的其余事实清楚,据以指控二被告人其余犯罪事实的证据经当庭质证,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涉案第2、3宗盗窃的被盗车辆已被公安机关起回,暂扣于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贵强李甲、程毅蒙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各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各被告人犯盗窃罪,均罪名成立。二被告人在相关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但被告人程毅蒙程某某的罪责较小,在量刑时予以体现;各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贵强李甲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部分涉案赃物已被起回,对各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起回的被盗红色男装摩托车一辆、粉红色电动车一辆,应予依法分别返还被害人李某乙乙2、李某乙乙1。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贵强李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28日起至2016年11月27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程毅蒙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28日起至2016年11月27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三、对暂扣于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的涉案被盗红色男装摩托车一辆、粉红色电动车一辆,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分别返还被害人李志权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分别返还被害人李某2、李晓伟李某1。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以下空白)审 判 长  徐浩然人民陪审员  黄杏冰人民陪审员  尤惠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郑惠明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盗窃,或者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盗窃的,应当认定为“携带凶器盗窃”。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应当认定为“扒窃”。第5页共7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