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02执13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赵晓萍与被执行人刘自森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晓萍,刘自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02执1344号申请执行人赵晓萍被执行人刘自森本院在执行赵晓萍与被执行人刘自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刘自森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赵晓萍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802民初240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志献审判员 吕文胜审判员 范海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付宝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