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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25民初27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吴某与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25民初2734号原告吴某(曾用名吴汉云)。被告吕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唐汉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炳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