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4民初73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湖南湘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南省力宇燃气动力有限公司、岳阳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湘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省力宇燃气动力有限公司,岳阳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4民初7314号原告湖南湘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芙蓉中路三段268号蓉苑C座2901号。法定代表人谭新文,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志国,男,1976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系湖南湘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员工。被告湖南省力宇燃气动力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高新开发区麓云路289号办公楼101。负责人王跃峰。被告岳阳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岳东路2号湘北大楼5楼。负责人李志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湘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省力宇燃气动力有限公司、岳阳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湘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湖南省力宇燃气动力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40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为此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为湖南湘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保单号:01869724)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湘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湖南省力宇燃气动力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40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陈志胜审 判 员 卿 斌人民陪审员 张永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罗翠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