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783民初21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刁洪芳与宋立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扎兰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刁洪芳,宋立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783民初2193号原告:刁洪芳,男,1965年6月14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被告:宋立华,女,出生年月不详,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刁洪芳与被告宋立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刁洪芳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宋立华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刁洪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刁洪芳负担。审判员 崔 翔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淑清附:本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