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11民初80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金根龙与杭州金百合非织造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根龙,杭州金百合非织造布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1民初8091号原告:金根龙,男,1965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被告:杭州金百合非织造布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新登镇过岸滩。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726626539Y。法定代表人:孙武平。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根龙诉被告杭州金百合非织造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根龙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被告已支付全部款项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杭州金百合非织造布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金根龙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系其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根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金根龙负担。代理审判员 骆苏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洪 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