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03执23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浙江振光化工物资有限公司、绍兴茂盛化纤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振光化工物资有限公司,绍兴茂盛化纤纺织印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03执2321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振光化工物资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3379409-8)。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益农镇赵家湾村。法定代表人:王光明,系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绍兴茂盛化纤纺织印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0966199-2)。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马鞍镇环山西路。法定代表人:姚荣根。申请执行人浙江振光化工物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绍兴茂盛化纤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2016)浙0109民初字24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6月2日立案并指定执行员戴张奎执行本案。本院在执行过程查明,被执行人绍兴茂盛化纤纺织印染有限公司目前处于关停状态,政府正在进行整治和重组,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无法举证证明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依据或线索,并向本院申请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603执232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戴张奎审判员 章亚伟审判员 周 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琳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