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22民初32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梅少马与程江成、郑丹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少马,程江成,郑丹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22民初3265号原告:梅少马,男,1954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代理人:王台敏,三门县海游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罗赛君,三门县海游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程江成,男,1984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被告:郑丹丹,女,198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原告梅少马与被告程江成、郑丹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由二被告归还原告借款3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12月3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2年10月9日被告程江成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300000元,并出具领付款凭证一份,约定借款期限为十天。之后,原告与被告程江成之间互有经济往来,但该笔借款未予归还,经原告多次崔讨,被告于2014年12月2日重新向原告出具借款300000元的借条一份,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未约定利息。该笔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未归还该笔本金,也未支付利息。另查明,被告程江成、郑丹丹于2012年8月23日登记结婚,该笔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程江成、郑丹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梅少马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12月3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若被告程江成、郑丹丹未在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935元,减半收取2967.5元,由被告程江成、郑丹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审 判 员 张凌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谢书存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2016)浙1022民初3265号梅少马、程江成、郑丹丹:原告梅少马与被告程江成、郑丹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若你(你单位)对本判决(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诉讼费用5935元,并在提交上诉状时一并预交,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专户名称: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浙江省台州分行营业中心;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