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行终8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张健与卫生行政管理、计划生育行政管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冀02行终827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张健,女,1987年9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唐山市丰南区。上诉人张健因请求确认与唐山市丰南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签订的协议无效、依法鉴定并赔偿损失一案,不服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2016)冀0207行初2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张健上诉称,上诉人所诉属于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受案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十二项、《中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因计划生育服务站工作人员的渎职行为给上诉人造成了伤害并且未及时给予治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丰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立案审理。本院认为,上诉人所诉确认赔偿协议无效、由国家鉴定机构确定上诉人不能生育的原因并赔偿等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受案范围,且上诉人基于同一事实、同一法律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业经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审理终结,该判决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综上,一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妥,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淑芳代理审判员 于 芳代理审判员 彭晓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