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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8民初93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彭世英与重庆市永川区来苏镇水磨滩村三元坝村民小组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世英,重庆市永川区来苏镇水磨滩村三元坝村民小组,重庆来仪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8民初9338号原告:彭世英,女,1934年9月1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被告:重庆市永川区来苏镇水磨滩村三元坝村民小组。负责人:唐尚平,组长。被告:重庆来仪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人民南路88-40号。法定代表人:何仁聘。本院在审理原告彭世英与被告重庆市永川区来苏镇水磨滩村三元坝村民小组、重庆来仪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世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彭世英负担。审判员  向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