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32民初字第54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孙某与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齐某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32民初字第5447号原告:孙某。被告: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诉被告齐某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齐某的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案外人马德水位于××的房产一处(房屋产权证号02××33号)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孙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齐某的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原告孙某提供担保的案外人马德水位于××的房产一处(房屋产权证号02××33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民事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长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 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