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721民初20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林奕道与雷玉生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夷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奕道,雷玉生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21民初2026号原告:林奕道,男,1966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顺昌县。被告:雷玉生,男,1941年8月22日出生,畲族,农民,住顺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木华(系雷玉生的儿子),男,农民,住顺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木祥(系雷玉生的儿子),男,农民,住顺昌县。原告林奕道与被告雷玉生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本院认为,原告林奕道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林奕道负担。审判员 林金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翠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