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02执254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张美英、娄绍平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美英,娄绍平,张美英,娄绍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02执254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美英,女,1970年11月26日出生,住台州市椒江区。被执行人娄绍平,男,1971年3月15日出生,住椒江区。申请执行人张美英与被执行人娄绍平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4日作出的(2016)浙1002执25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美英于2016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娄绍平支付代偿款792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娄绍平所有的坐落于北京市丰台区骏景园中区7号楼10层1004室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号:京房权证丰私字第××号】,但上述房产一时难以处置,本院经多次向金融机构、房管部门、车管部门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娄绍平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张美英以被执行人娄绍平所有的房产一时难以处理为由,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张美英以被执行人娄绍平所有的房产一时难以处理为由,申请对本案终结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6)浙1002执254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叶再军代理审判员 江 敏代理审判员 项旭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杨宏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