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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281执3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董章叶、徐云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章叶,徐云兰,徐金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281执373号申请执行人董章叶,男,1983年01月09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江西省乐平市。被执行人徐云兰,女,1975年08月03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江西省上饶市万年县。被执行人徐金虎,男,1971年08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江西省上饶市万年县。申请执行人董章叶与被执行人徐云兰、徐金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2015)乐民一初字第6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董章叶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06月06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4000000元、利息(以4000000元为本金,按照月利率2%自2014年07月21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及逾期付款利息,诉讼费50840元(案件受理费4584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徐云兰、徐金虎没有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完全(履行了1538071.41元)履行义务。本院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工商登记信息)。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冻结了徐云兰工资收入。申请执行人董章叶与被执行人徐云兰达成谅解,申请执行人董章叶出具书面申请要求解除对徐云兰工资收入的冻结。被执行人徐云兰、徐金虎暂无宜供执行财产。本院已经决定将被执行人徐云兰、徐金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约谈,申请执行人董章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2015)乐民一初字第62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董章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执行标的2461928.59元、利息(以4000000元为本金,按照月利率2%自2014年07月21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及逾期付款利息,诉讼费50840元(案件受理费4584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长河审判员  冯涌明审判员  吴礼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蒋含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