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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71民初203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中山市体育场馆管理中心与中山市东区南天网球俱乐部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体育场馆管理中心,中山市东区南天网球俱乐部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1民初20399号原告:中山市体育场馆管理中心,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兴中道中山市体育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42000G191735572。法定代表人:周琳华,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江,广东维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山市东区南天网球俱乐部,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兴中道体育馆后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G3380882XX。法定代表人:徐征。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市体育场馆管理中心诉被告中山市东区南天网球俱乐部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山市体育场馆管理中心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体育场馆管理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94元,减半收取为259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山市体育场馆管理中心负担。审判员  陈文旭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卢翠香第1页共2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