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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803民初9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雅安市天翼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湖北百诚劳务有限公司、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雅安市天翼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湖北百诚劳务有限公司,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工程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803民初964号原告:雅安市天翼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雅安市雨城区挺进路226号。法定代表人:李燕玲。被告:湖北百诚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阳新县浮屠镇王志村老屋二组006号法定代表人:李明。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都江堰市蒲阳路164号。法定代表人:何其刚。本院在审理原告雅安市天翼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百诚劳务有限公司、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雅安市天翼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被告给付欠款为由,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雅安市天翼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雅安市天翼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雅安市天翼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叶正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何 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