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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502执异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罗宗武、黄敏等与罗宗武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毕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宗武,黄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502执异38号异议人罗宗武,男,1985年8月11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毕节市人,住毕节市七星关区。申请执行人黄敏,女,196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毕节市人,住毕节市七星关区。被执行人罗宗武,男,1985年8月11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毕节市人,住毕节市七星关区。本院在执行黄敏与罗宗武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罗宗武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被执行人罗宗武称:七星关区人民法院在执行黄敏与罗宗武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请求法院将其从失信名单中删出。本院查明: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黔七民初字第404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受理黄敏与罗宗武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调查被执行人无财产,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长期外出务工,送达地址不明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裁定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并将被执行人罗宗武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异议人罗宗武在收到本院(2015)黔七民初字第4048号民事判决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其本应按民事判决书履行义务。在执行中,本院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有关规定,将被执行人罗宗武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无不当。被执行人罗宗武提出执行异议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罗宗武提出的执行异议,理由不成立,裁定予以驳回。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聂 品审判员 徐永仁审判员 高 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甘建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