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782执5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刘少忠与石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牙克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少忠,石涛,石秀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牙克石市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782执561号申请人刘少忠,男,1949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乌尔其汉党校退休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被执行人石涛,男,1990年7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委托代理人陶丽娟(石涛妻子),女,1990年5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被执行人石秀平,男,1969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牙克石市支公司,现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负责人蔡亮,经理。委托代理人包籽,法务。刘少忠诉石涛、石秀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限公司牙克石市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牙克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刘少忠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牙克石市人民法院2016年8月23日作出(2016)内0782民初155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牙克石市支公司给付执行款15701元,本院于2016年10月14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牙克石市支公司全部支付申请人刘少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牙克石市人民法院(2016)内0782民初1559号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立新审判员 田尚国审判员 孙广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晓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