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12民初295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江金龙与广州屈臣氏个人用品商店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2016民初2958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金龙,广州屈臣氏个人用品商店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2民初2958-3号原告:江金龙,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被告:广州屈臣氏个人用品商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倪文玲。本院受理原告江金龙诉被告广州屈臣氏个人用品商店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江金龙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金龙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金龙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7元,由原告江金龙承担。审判长 刘光平审判员 邓布兰审判员 魏文秀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钟燕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