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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1民初33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原告全辉与被告西安市出租汽车总公司第二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全辉,西安市出租汽车总公司第二公司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1民初3342号原告:全辉,男,1981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西安市出租汽车总公司第二公司,地址: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半引路北口甲子1号。法定代表人:陈荣华。原告全辉与被告西安市出租汽车总公司第二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全辉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该费用减半收取,应退付原告25元,另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单娅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詹楠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