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1民初85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文龙明与重庆市水陆机械配件有限公司,郑伟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龙明,重庆水陆机械配件有限公司,重庆杰文机械配件有限公司,郑英开,李寿祥,郑伟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1民初8537号原告:文龙明,男,1966年10月07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挺,重庆名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水陆机械配件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详),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龙水镇十里店村二组。法定代表人:郑英开,职务不详(被告身份信息由原告提供)。被告:重庆杰文机械配件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详),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龙水镇十里店村二组。法定代表人:刘道友,职务不详(被告身份信息由原告提供)。被告:郑英开,男,1963年02月25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被告:李寿祥,女,1964年01月12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被告:郑伟,男,1987年9月11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原告文龙明诉被告重庆水陆机械配件有限公司、重庆杰文机械配件有限公司、郑英开、李寿祥、郑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立案受理后,本院依法向原告文龙明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及编号为“(2015)NO:002708523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并在受理案件通知书中明确告知原告,要求其按本院开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载明的案件受理费金额2900元于立案后7日内到指定的地点缴纳诉讼费用。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原告文龙明未到本院指定的地点依法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文龙明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曾相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兴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