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刑终4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王晓林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晓林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刑终413号原公诉机关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晓林,女,1973年9月27日出生于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满族,户籍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10月1日被延边铁路公安处临时羁押,同年10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四看守所。辩护人康景明。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审理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晓林犯诈骗罪一案,于2016年7月6日作出(2016)吉0102刑初76号刑事判决,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王晓林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追缴被告人王晓林违法所得人民币六十五万一千元,追缴后返还被害人姜波人民币五十七万六千元;返还被害人孟祥峰、王秀菊人民币七万五千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王晓林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王晓林申请撤回上诉。现己审理终结。合议庭评议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王晓林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晓林撤回上诉;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2016)吉0102刑初7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芶穗宁代理审判员 齐东雷代理审判员 裴铭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禚凯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