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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2081刑初3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李明才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明才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2081刑初358号公诉机关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明才,曾用名李小明,男,1963年7月13日出生于四川省简阳市,公民身份号码511027196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简阳市。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6年7月5日被简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8日被简阳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检察院以简检诉刑诉〔2016〕3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明才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简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吴宇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明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13日18时许,被告人李明才因不满简阳市移动公司在其位于简阳市新市镇的家外农田里安装的电线杆对着其大门,要求施工人员改变安装位置未果后,便从家中拿出一支改装射钉枪吓唬施工人员。施工人员遂离开现场并报警。简阳市公安局新市镇派出所民警随即赶到现场,从李明才家中卧室内查获了上述改装射钉枪,后将李明才传唤到案。经鉴定,李明才持有的改装射钉枪属于枪支。李明才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前述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明才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强制措施文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场勘验笔录、平面图及照片,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及清单,鉴定书,证人何某、秦某、付某某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明才违反国家对枪支的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的行为,构成了非法持有枪支罪。李明才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情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综合李明才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为维护公共安全,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明才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对���押在案的枪支1支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罗书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白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