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7执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呼伦贝尔市发达农资经贸有限公司与鄂温克族自治旗锡尼河东苏木人民政府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呼伦贝尔市发达农资经贸有限公司,鄂温克族自治旗锡尼河东苏木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7执44号申请执行人呼伦贝尔市发达农资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法定代表人范雪,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忠东,呼伦贝尔市发达农资经贸有限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鄂温克族自治旗锡尼河东苏木人民政府,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法定代表人布仁达来,苏木达。委托代理人齐明利,法律顾问。呼伦贝尔市发达农资经贸有限公司因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呼民初字第0001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鄂温克族自治旗锡尼河东苏木人民政府赔偿损失311106.00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给付一审案件受理费2965.00元,承担申请执行费5686.57元。本院受理后,依法审查执行,向被执行人鄂温克族自治旗锡尼河东苏木人民政府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在执行中被执行人鄂温克族自治旗锡尼河东苏木人民政府书面申报财产,提出书面还款计划,克服困难,筹措资金,按时还款。本案执行本金311106.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2000.00元,一审案件受理费2965.00元,给付执行费5686.57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文 华审判员 宝 权审判员 齐日麦拉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梁 宇 阳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除执行财产保全裁定、恢复执行的案件外,其他执行实施类案件的结案方式包括:(一)执行完毕;(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三)终结执行;(四)销案;(五)不予执行;(六)驳回申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