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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4民初53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6

案件名称

陈建锋与赵桂平、赵志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锋,赵桂平,赵志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4民初5307号原告陈建锋,男,1959年12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赵桂平,女,1940年3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赵志明,男,1963年3月2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建锋诉被告赵桂平、赵志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建锋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建锋承担。审 判 员  高安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李秋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