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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502民初54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宜宾市广汇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与杨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宾市广汇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杨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502民初5481号原告:宜宾市广汇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南岸绿洲家园一期5-6幢二层1-3号。法定代表人:蒲兴,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习祥,男,该公司员工。被告:杨冰,男,1990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长宁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滨江路春江盛景。主要负责人:蒲强,经理。原告宜宾市广汇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立案,原告宜宾市广汇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宜宾市广汇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宜宾市广汇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邓以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韦汉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