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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202民初135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邓燕文与肇庆市英华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谢海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燕文,肇庆市英华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谢海影,谢尚业,黄丽霞,肇庆市弘慈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202民初1352号之一原告:邓燕文,男,1985年4月2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罗定市。委托代理人:黄汉东,广东安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秀媚,广东安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肇庆市英华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柳园南路10号二楼,组织机构代码59408242-8。法定代表人:谢海影。被告:谢海影,女,198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浙江省平阳县。被告:谢尚业,男,198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同上。被告:黄丽霞,女,1979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被告:肇庆市弘慈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庆市建设二路厚岗招商楼第七层701房。法定代表人:谢海影。原告邓燕文诉被告肇庆市英华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谢海影、谢尚业、黄丽霞、肇庆市弘慈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邓燕文以已与被告肇庆市英华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谢海影、谢尚业、黄丽霞、肇庆市弘慈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10月26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和解除对被告肇庆市弘慈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的冻结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燕文提出的撤诉和解除对被告肇庆市弘慈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的冻结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理由成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邓燕文撤回起诉;二、解除被告肇庆市弘慈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在广东省肇庆市复退军人医院的医疗管理系统及设备款889500元的冻结。本案案件受理费12696元撤诉减半收取6348元,财产保全申请费4968元,合计11316元由原告邓燕文负担。审 判 长  肖 旦审 判 员  李晓萍人民陪审员  张殷慈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覃燕飞第1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