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4民初51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1-20
案件名称
河南正商中州置业有限公司与陈晓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正商中州置业有限公司,陈晓娜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104民初5156号原告:河南正商中州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十八里河镇十八里河村第158号院1号楼406号。法定代表人:张敬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教法,男,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瑾红,女,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陈晓娜,女,1985年4月2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河南省禹州市。原告河南正商中州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商公司)与被告陈晓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正商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教法、被告陈晓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正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150××××0848);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179000元,并支付违约金3000元;3.请求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注销手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注销手续;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6月6日,原告与被告、河南三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阳公司)签订《借款协议书》,约定被告向三阳公司借款239000元(现已偿还60000元),用于购买原告开发的正商中州城项目5号楼2单元2607号房,借款由三阳公司直接支付给原告,逾期还款超过60日,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2015年6月9日,原、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房屋总价款为957416元,被告支付首付款48416元,首付欠款239000元,余款670000元以按揭贷款方式支付。后三阳公司将《借款协议书》中出借人全部权利义务转让给原告。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时清偿借款,经催告后仍未清偿。陈晓娜辩称,当时买房子是蓄意造假的,借款合同也是虚假的,不同意原告诉求。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6月6日,三阳公司(甲方、出借人)、陈晓娜(乙方、借款人)、正商公司(丙方、出卖人)签订《借款协议书》,主要约定:1.乙方向甲方借款239000元,用于购买丙方开发的正商中州城项目5号楼2单元2607号房,借款由甲方直接支付给丙方;2.乙方须分别在2015年12月3日前、2016年6月3日前、2016年12月3日前、2017年6月3日前偿还甲方60000元、60000元、60000元、59000元;3.逾期还款在60日之内,乙方应自应付款期限的次日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按日向甲方支付应付欠款千分之二的违约金,逾期超过60日后,丙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按照总房款的10%支付甲方违约金;4.本合同项下一方致另一方的通知均以书面形式发出,如以邮寄方式送达,以邮寄方按照本合同签字页载明的联系地址寄出后均视为送达。后陈晓娜按期偿还了第一期60000元借款,尚欠到期借款60000元,未到期借款119000元。2015年6月9日,陈晓娜(××)、正商公司(出卖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150××××0848),主要约定:1.××所购买的商品房为管城××区××、××楼××单元××房,总价款为957416元,其中首付款287416元,余款670000元办理银行按揭贷款;2.出卖人应当在2017年11月30日前将符合条件的商品房交付××,出卖人如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使用,逾期超过60日后,××有权解除合同;3.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内,由出卖人负责向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合同信息备案手续,双方共同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同日,双方所签《商品房买卖合同》在郑州市房屋交易和登记中心备案。同时,陈晓娜(借款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金水支行(贷款人)、正商公司(保证人)签订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贷款670000元,用于购买位于管城××区××、××楼××单元××房。2016年8月1日,三阳公司(甲方、转让人)、正商公司(乙方、受让人)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约定甲方将2015年6月6日签订的《借款协议书》全部权利义务转让给乙方。2016年10月15日,正商公司按照《借款协议书》上陈晓娜签字页载明的联系地址将《债权转让协议书》邮寄给了陈晓娜。正商公司提交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借款协议书》、《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债权转让协议》、EMS邮单各一份。另查明,陈晓娜称,涉案房屋被人民法院查封,并提交了(2016)豫0183民初741号民事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回证复印件各一份。协助执行通知书载明“查封陈晓娜所有的位于管城××区××、××楼××单元××房”。正商公司对该证据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已依约履行,现涉案房屋被人民法院查封,原告主张解除合同,要求被告协助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注销手续和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注销手续,本院不予支持;三阳公司将《借款协议书》全部权利义务转让给原告,正商公司按照《借款协议书》上陈晓娜签字页载明的联系地址向其邮寄了该《债权转让协议》,并于庭审时当庭通知了被告,故原告有权向被告主张债权。被告应偿还原告到期债务为60000元,未到期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3000元,低于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标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晓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正商中州置业有限公司欠款6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3000元;二、驳回原告河南正商中州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70元,原告河南正商中州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353元,被告陈晓娜负担71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郑帅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