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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民辖终31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广东思明药业有限公司与广州瀛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2016民辖终3148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瀛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广东思明药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辖终31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瀛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曾靖文。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思明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法定代表人:翁思春。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树林,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广州瀛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的(2016)粤0111民初631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上诉认为,被上诉人起诉依据的双方签订的合同,事实上双方并未完全履行。所以,根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应当由被告住所地管辖。据此,上诉人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上诉人、被上诉人签订的《借款合同》第七条明确约定“争议解决方式: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向甲方所在的人民法院起诉”,该协议管辖条款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违反法律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应属合法有效。上述“甲方”即被上诉人的住所地位于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白云湖街大唐路7号,在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所述,原审裁定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肖逸思审判员  谢国雄审判员  王碧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靖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