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晋0827执14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春燕与被执行人李建岗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垣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垣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春燕,李建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27执14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春燕,女,1984年8月1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垣曲县。被执行人李建岗,男,1984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中条山有色金属公司铜矿峪掘进二队职工,现住垣曲县。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3日作出的(2016)晋08民终1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春燕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在垣曲县黄河路移民一区华圣小区西楼三层南西一门单元楼一套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即生效。审判员  薛红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