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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衢执非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衢江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胡锡华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衢江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胡锡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衢执非字第47号申请执行人衢江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被执行人胡锡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衢江人口计生征字(2011)442号,依法向被执行人胡锡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胡锡华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胡锡华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胡锡华(证件号码:)在省农信社的10×××#1的存款人民币40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蓝建军AUT())O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燕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