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11民初31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厦门白士德楼宇管理有限公司与吴宝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白士德楼宇管理有限公司,吴宝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11民初3172号原告:厦门白士德楼宇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法定代表人:郑泉忠,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国军、黄毓宗,福建知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宝英,女,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原告厦门白士德楼宇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宝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厦门白士德楼宇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厦门白士德楼宇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厦门白士德楼宇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厦门白士德楼宇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钟乾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智达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