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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25执3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吴智颖与XX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闽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智颖,XX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25执318号申请执行人:吴智颖,男,1977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永泰县人,住福州市仓山区。被执行人:XX烽,男,1975年3月17日出生,汉族,永泰县人,住永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智颖与被执行人XX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为10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XX烽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职权向银行、房产、土地、工商、车辆等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XX烽的财产,均无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暂时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樟民初字第59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侯协舟执行员  檀卫东执行员  苏燕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晓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