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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民初179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李成学与深圳市公明天虹商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成学,深圳市公明天虹商场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6民初17982号原告李成学,男,汉族,1980年1月8日出生,户籍地址湖北省丹江口市武当山特区。被告深圳市公明天虹商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法定代表人高书林。原告李成学与被告深圳市公明天虹商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因在被告处购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l、被告退还原告货款人民币31.5元;2、被告支付赔偿金人民币1,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认定被告深圳市公明天虹商场有限公司销售的涉案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公明天虹商场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李成学退还货款人民币31.5元,原告李成学亦同时向被告深圳市公明天虹商场有限公司退还上一道蛋糕粉(巧克力味)一包。二、被告深圳市公明天虹商场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李成学支付赔偿金人民币1,000元。本判决生效后,如果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被告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王 庄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思淇书记员 任 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