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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刑更37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罪犯郜会成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郜会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刑更3797号罪犯郜会成,男,1982年5月28日生,汉族,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人,初中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净月监狱服刑。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0日作出(2015)绿刑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郜会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净月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净月监狱认为,罪犯郜会成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郜会成伙同同案高立东于2009年11月至12月间,先后十二次窜至长春市绿园区恒恩有色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仓库内盗窃废旧白钢,总价值26880元。被告人郜会成第十二起犯罪系未遂,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积极赔偿被害单位积极损失。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净月监狱七监区参加生产一线大靠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5年度下半年获得表扬1次,获得考核积分104分。本次考核期内执行财产刑人民币3000元,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575.59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罪犯郜会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剩余刑期不足五个月,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郜会成减去余刑(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至2016年10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毕学柱代理审判员  沈 伟代理审判员  翟秋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庆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