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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茅箭执字第005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十堰环民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与十堰快马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十堰环民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十堰快马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茅箭执字第00539号申请执行人十堰环民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黑龙江路**号。法定代表人高红卫,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十堰快马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武当路***号。法定代表人陈桂英,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十堰环民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十堰快马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十堰快马工贸有限公司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 可代理审判员  李润青代理审判员  何 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永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