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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粤5122民初5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刘某1与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饶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1,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粤5122民初564号原告:刘某1,男,汉族,1982年2月13日出生,广东省饶平县人,住饶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孝义,广东烨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邱某,女,汉族,1982年3月26日出生,广东省饶平县人,住饶平县。原告刘某1与被告邱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1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孝义、被告邱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与被告离婚;2、婚生长女刘培怡、婚生儿子刘某2归原告抚养,婚生次女刘洁婷归被告抚养,抚养费各自承担;3、各人经手的债权债务由各自享有和清偿;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01年上半年,原告经朋友介绍与被告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同年下半年开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年××月××日生育长女刘培怡,××××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次女刘洁婷,××××年××月××日生育儿子刘某2。由于婚前缺乏了解,草率同居,加上双方性格不合,特别是被告染上赌博恶习,且不听劝阻、不知悔改,欠下赌债并离家出走,造成夫妻感情破裂,无和好可能。被告邱某辩称:关于离婚的诉讼请求:一、同意离婚;二、我要抚养第二、第三个孩子,大孩子由原告抚养;三、我的债务原告也有关,他需要负责偿还;四、原告要赔偿我十几年的青春费。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与被告于2002年中秋夜经朋友介绍相识、恋爱,2004年4月开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年××月××日生育长女刘培怡,××××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次女刘洁婷,××××年××月××日生育儿子刘某2。婚初感情尚可。后因被告赌博,夫妻感情变差,并于2015年11月分居。目前,婚生长女刘培怡、次女刘洁婷随被告邱某生活,婚生儿子刘某2随原告刘某1生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共同财产,也没有共同债权。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本案是离婚纠纷,原告要求离婚,被告同意,因此对离婚问题,依法予以照准。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婚生子女由谁抚养更为合适以及有无共同债务。关于婚生子女由谁抚养更为合适的问题。原告请求抚养长女刘培怡,被告也要求长女刘培怡由原告抚养,依法予以照准;被告请求抚养次女刘洁婷,原告也要求次女刘洁婷由被告抚养,依法予以照准;关于婚生儿子刘某2,双方都要求抚养。但鉴于婚生儿子刘某2现随原告刘某1生活,综合本案实际,婚生儿子刘某2依法由原告抚养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抚养费用各自承担,孩子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关于有无共同债务的问题,被告辩称有共同债务,并称其在外面欠的钱三成是赌债,七成是用于家庭生活,而且赌债原告也有份。但没有举证证明,原告也不予认可。因此,关于有无共同债务的问题,现有证据无法查清,有关当事人可另行主张权利。关于被告要求赔偿青春费的问题,该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另外,原告表示愿意给予被告经济帮助10000元。经查,该意愿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照准。案经调解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刘某1与被告邱某离婚;二、婚生长女刘培怡、儿子刘某2由原告刘某1抚养,婚生次女刘洁婷由被告邱某抚养,抚养费用各自承担,孩子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双方对对方抚养的子女依法均享有探视权;三、各人经手的债权债务由各自享有和负责清偿;四、原告刘某1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予被告邱某经济帮助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1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余小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銮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