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2财保5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重庆钜实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重庆建工市政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钜实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重庆市建工市政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2财保547号申请人重庆钜实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井口镇井口村下大湾社。法定代表人冀秀君,总经理。被申请人重庆市建工市政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开园C40综合大楼9楼。法定代表人郭宝林。申请人重庆钜实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市建工市政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标的:4000000元),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重庆市建工市政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4000000元的财产,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渝中支公司自愿为申请人申请保全提供���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依法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重庆市建工市政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400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审判员 陈 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