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民初1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巫溪县古堡KTV室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巫溪县古堡KTV室
案由
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民初191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法定代表人:邹建华,总干事。委托代理人:张剑杰,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桑洋洋,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巫溪县古堡KTV室。经营者:贺茂权,男,汉族,住重庆市巫溪县。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巫溪县古堡KTV室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立案。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审 判 长 田 敏代理审判员 毋向娟人民陪审员 刘金琼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章立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