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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民初1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巫溪县古堡KTV室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巫溪县古堡KTV室

案由

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民初191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法定代表人:邹建华,总干事。委托代理人:张剑杰,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桑洋洋,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巫溪县古堡KTV室。经营者:贺茂权,男,汉族,住重庆市巫溪县。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巫溪县古堡KTV室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立案。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审 判 长  田 敏代理审判员  毋向娟人民陪审员  刘金琼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章立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