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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20民初64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昆明市官渡区顺发租赁服务部与昆明瑞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明市官渡区顺发租赁服务部,昆明瑞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20民初6494号原告:昆明市官渡区顺发租赁服务部,经营场所昆明市官渡区官渡街道办事处中营村三组350号,注册号:530111600331399。经营者杨武龙,男,生于1968年1月5日,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利,系租赁站员工,女,生于1977年8月25日,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昆明瑞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昆明市北京路北辰财富中心CD商务公寓32楼3201号,注册号:530100100095109。法定代表人:赵苡合,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毕承意,系公司员工,女,生于1975年9月24日,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昆明市官渡区顺��租赁服务部与被告昆明瑞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昆明市官渡区顺发租赁服务部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昆明瑞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无违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明市官渡区顺发租赁服务部撤回对被告昆明瑞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任启禄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曾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