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626执5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2016)黔0626执591号申朝志申请执行德江县黔环水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申朝志,德江县黔环水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626执591号申请执行人:申朝志,男,1968年8月21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德江县青龙街道办事处桥头社区民族风情街1号楼1单元501号。被执行人:德江县黔环水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德江县青龙外环路法定代表人:张艺环,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朝志与德江县黔环水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2015)德民初字第1340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劳务费共计人民币22000.00元。执行通知书发出后,被执行人已按照调解书内容兑现完毕,现该案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2015)德民初字第134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秀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任 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