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39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王文宣与南安市溪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文宣,南安市溪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391-1号申请执行人王文宣,男,196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委托代理人王文科,男,1977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南安市溪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溪美街道柳新路41号,组织机构代码:72421241-2。法定代表人刘聪慧,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599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23日向被执行人南安市溪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履行指定行为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南安市溪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协助王文宣办理福建省南安市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将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相关资料交付给王文宣;被执行人向王文宣支付逾期协助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违约金(以购房款150675元为基数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自2008年3月30日起计至被执行人协助原告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之日止)及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40元、执行费人民币1086元,如逾期未履行的,被执行人还应当在履行期限届满三日内如实向本院申报财产,但是被执行人未履行指定行为及支付违约金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以下执行行为:1、多次联合相关部门督促被执行人协助王文宣办理福建省南安市的国有土地使用证,目前仍在协调处理中,且办理时间较长,办理时限无法确定;2、启动查控程序,于2014年5月23日因另案裁定查封、拍卖被执行人南安市溪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址在南安市溪美街道溪美社区的环城西路小区第XX幢X层XXX号店面、XXX号夹层和XXX号店面、XXX号夹层各一间,该财产目前尚在处理中,待处理完毕后另行参与分配,且因申请执行人王文宣目前无法办理福建省南安市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其请求的违约金数额无法确定,亦难以执行;3、于2015年3月10日将被执行人南安市溪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因被执行人南安市溪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主要财产另案被我院查封,该财产目前仍在处理中,且处理时间较长,待处理完毕再行分配;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的指定行为目前也在协调中,处理时间亦无法确定,因责令履行的指定行为无法确定完成时限,责令履行的金钱给付行为亦无法确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洪长城代理审判员 尤松松代理审判员 吕晓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为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