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9执6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郭金书与朱国成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金书,朱国成,曹树珉,王华,徐勤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9执676号申请执行人:郭金书,男,1953年9月16日出生。被执行人:朱国成,男,1954年2月23日出生。被执行人:曹树珉,男,1966年4月8日出生。被执行人:王华,男,1970年9月28日出生。被执行人:徐勤峰,男,1965年10月8日出生。申请执行人郭金书与被执行人朱国成、曹树珉、王华、徐勤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延民初字第05591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依法履行生效判决。该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均查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此四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裁定如下:(2015)延民初字第0559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可持相关材料到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全良审判员 彭建民审判员 唐晓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艳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