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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6民初52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西安灼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尤柯心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灼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尤柯心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6民初5238号原告:西安灼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凯,陕西秦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坤,陕西秦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尤柯心。委托诉讼代理人:付金,陕西长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峰,陕西长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西安灼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尤柯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灼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5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256元。审 判 长  种郁花人民陪审员  马荣军人民陪审员  李 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高 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