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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民申11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贺进宽、贺小刚等与威宁县恒达洗煤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贺进宽,贺小刚,顾顺英,龙瑶,威宁县半边山煤矿,威宁县恒达洗煤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民申1128号再审申请人(原审第三人):贺进宽。再审申请人(原审第三人):贺小刚。再审申请人(原审第三人):顾顺英。再审申请人(原审第三人):龙瑶。四名再审申请人共同委托特备授权代理人:黄光林,四川省仁寿县禄加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四名再审申请人共同委托特别授权代理人:詹代成,四川省仁寿县禄加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威宁县半边山煤矿。住所地:威宁县龙场镇干河村。法定代表人:张金明,总经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威宁县恒达洗煤有限公司。住所地:威宁县二塘镇大洪山。法定代表人:吴雁,该矿负责人。再审申请人贺进宽、贺小刚、顾顺英、龙瑶因与被申请人威宁县半边山煤矿(以下简称半边山煤矿)、威宁县恒达洗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达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黔毕中民终字第16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贺进宽、贺小刚、顾顺英、龙瑶申请再审称,一、贺进宽全权负责向社会融资,发展半边山煤矿,是贺进宽挽救了企业命运。二、《股权转让协议》没有损坏国家和社会利益,是股权转让不是采矿权转让,原审认定该协议无效属于法律适用不当,720万元应返还给贺进宽、贺小刚、顾顺英、龙瑶四人。贺进宽、贺小刚、顾顺英、龙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2015)黔毕中民终字第1601号民事判决对于《股权转让协议》的性质和效力认定不清,贺进宽、贺小刚、顾顺英、龙瑶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雷 勇代理审判员  曹景海代理审判员  李亚卿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吕 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