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2828执2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恩施永扬水利电力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北华信矿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恩施永扬水利电力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湖北华信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鹤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2828执291号申请执行人恩施永扬水利电力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法定代表人庹祖雄,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崔仕周(特别授权),湖北立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湖北华信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鹤峰县。法定代表人王建昌,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云涛(特别授权),该××办公室主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2828民初44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恩施永扬水利电力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北华信矿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湖北华信矿业有限公司已停工一年多,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爱民审判员 王代清审判员 张学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尹万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