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6执12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保定市三丰生活锅炉厂、大唐保定热电厂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保定市三丰生活锅炉厂,大唐保定热电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执12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保定市三丰生活锅炉厂。法定代表人:刘庆红。被执行人:大唐保定热电厂。负责人:张涛。本院在执行保定市三丰生活锅炉厂与大唐保定热电厂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5)保民再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保定市三丰生活锅炉厂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7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21日向被执行人大唐保定热电厂发出执行通知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3日作出(2016)最高法民申213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5)保民再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霍瑞杰审 判 员  唐有才代理审判员  李伟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园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