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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1民初63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焦某与王某探望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某,王某

案由

探望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1民初6344号原告:焦某,男,1988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邵建朝,巩义市第十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女,1988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原告焦某诉被告王某探视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焦某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元,减半收取五十元,由原告焦某负担。审判员  李进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位晓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