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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原商初字第3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原告郭建强与被告朱志国、朱彦红、王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原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建强,朱志国,朱彦红,王志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原商初字第312号原告郭建强,男,197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原平市人。被告朱志国,男,1976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原平市人。被告朱彦红,男,1979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原平市人。被告王志强,男,197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原平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建强诉被告朱志国、朱彦红、王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8日以与被告朱彦红双方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建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建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51.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续瑞君审 判 员  赵春慧代理审判员  宗小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高 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