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原商初字第3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原告郭建强与被告朱志国、朱彦红、王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原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建强,朱志国,朱彦红,王志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原商初字第312号原告郭建强,男,197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原平市人。被告朱志国,男,1976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原平市人。被告朱彦红,男,1979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原平市人。被告王志强,男,197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原平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建强诉被告朱志国、朱彦红、王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8日以与被告朱彦红双方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建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建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51.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续瑞君审 判 员 赵春慧代理审判员 宗小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高 健 更多数据: